化妝品行業的相關法律法規
近年來,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升,人們對化妝品的需求和品質要求越來越高。根據體制改革的整體部署,保證人民群眾在化妝品消費和使用中的健康和安全, 將成為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重要職責。目前,我國現行化妝品監管法規體系還不完善,部分地方機構改革尚未到位,而我國化妝品消費群體和消費市場卻在不斷 擴大,這就要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創新監管思路,直面化妝品監管中出現的新問題。
一、化妝品監管方面的法律規定
對于一般用途化妝品,我國主要采用備案制管理,即《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中規定的“企業生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應提供下列資料和 樣品,并于產品投放市場后2個月內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對特殊用途化妝品的監管則較為嚴格,《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十條中明確規 定:“生產特殊用途的化妝品,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取得批準文號后方可生產。” 在《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三章中的十一個條款中,有九個條款就是關于特殊用途化妝品的規定,具體包括特殊用途化妝品的衛生安全性評價、批準審查 程序、批準文號的轉讓等。
二、化妝品被監管對象的特點
目前,化妝品的經營和使用環節主要集中在商場、超市、便利店、小商品批發市場、藥店、化妝品專賣店以及美容院、美發店、賓館、洗浴中心、足療保健店等場所,其他經營環節還有網上銷售、電視直銷、傳銷等。結合執法實踐,筆者認為,化妝品的被監管對象主要存在以下特點:
(一)數量多,分布廣。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化妝品廣泛的使用范圍以及其較大的利潤空間,加之無需特許經營,使得不少商業經營者將經營化妝品作為贏利 的部分。這就使得不管是商場、超市、批發市場,還是藥店、賓館、洗浴中心,只要是有消費者光顧的地方,隨意一條街道,隨便一個攤點,都有可能出現化妝 品銷售、使用的狀況。由此可見,化妝品的被監管對象不但分布廣,而且數量大。
(二)不穩定,易轉產。基于以上原因以及我國化妝品行業競爭的激烈性,一些中小化妝品經營企業極易消亡。這些企業在經營中的投入較小,小本經營的特點使其 在無利可圖或發現其他投資渠道以后,很容易轉產或者退出市場。筆者在執法中發現,有些違法的化妝品經營企業幾天前還存在,而當執法人員再次檢查整改情況 時,已經是人去樓空了。這就給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監管執法造成了困難,使得監管范圍內化妝品企業的底數長期處于不斷浮動之中,且浮動量還比較大。
(三)從業人員流動性大,總體素質偏低。由于我國現行法律對化妝品經營、使用環節從業人員的資質沒有明確規定,且目前也沒有一個明確的行業標準,因此不論 化妝品從業人員有無專業知識,只要懂得基本的營銷和使用都可以上崗,這就使得商場、超市、批發市場、美容美發店等化妝品經營、使用單位的從業人員良莠不 齊,且流動性大。而正因為這種較大的人員流動性,再加上多數化妝品經營、使用單位是小成本經營,所以很難對從業人員開展系統的培訓,因而從業人員的總體 素質偏低,客觀上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執法工作帶來了困難。
(四) 一些小型美容美發場所“名不副實”。在實際監管中筆者發現,一些小型美容美發店經常是白天大門緊閉,而晚上則燈火通明,可以說是“掛著羊頭賣狗肉”。尤其 是在城鄉接合部或是一些狹窄偏僻的里弄、村落里,這樣的美容美發場所不在少數。因其性質特殊,因此給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監管執法提出了新問題。
三、我國化妝品監管法律體系現狀
目前,我國關于化妝品監管方面的法律主要有:1993年施行2000年修訂的《產品質量法》、1989年施行的《標準化法》、1994年施行的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行政法規主要有:1990年施行的《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2005年施行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地方性法規、規 章主要有:衛生部的《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進出口化妝品監督檢驗 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四川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
四、國外化妝品監管法規一覽
歐盟 歐盟現行的化妝品法規——《化妝品規程》頒布于1976年,已經進行了7次修訂。該規程是在歐盟各成員國協調的基礎上產生的,它不代替各國的法規。成員國 政府依據各自的具體情況建立自己的實施體系,負責規程的具體實施。近年來,由歐洲會同美國首先提出的化妝品法規國際一體化問題,在全球范圍內日益受到化妝 品相關各界的關注。從化妝品法規和基本的管理措施來看,除歐盟國家外,一些拉美國家和東南亞的一些國家,以及英聯邦國家等也采用了類似歐盟的管理模式,其 主要特點是:化妝品定義范圍廣,該《規程》沒有劃分普通和功能性產品,均采用化妝品的一般管理原則和方式來管理;管理模式上以企業自律為主,產品安全不是 政府監管部門的責任,企業是責任人;產品備案制度完善,使政府監管部門可以隨時掌握企業必要信息;無上市前的審批許可,政府監管的重點環節放在產品上市后 的監督。
美國 美國對化妝品的管理比較健全,化妝品管理已納入到美國食品藥品局(FDA)的管理范疇。FDA由美國國會授權,確保化妝品的檢驗、上市和進出口,成為美國 專門從事化妝品(包括食品與藥品)管理的最高執法機關,并依據《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FDCA),《商品包裝和標簽法》(FPLA)對化妝品標 簽、進出口和檢驗標準進行了嚴格的規定。
美國化妝品監管建立在企業自律基礎上,沒有針對化妝品的事前注冊許可程序,政府部門不對化妝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標簽進行審批。化妝品生產企業 對產品安全性、成分和產品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負有完全的責任。所有化妝品,包括從美國以外進口的,都以上述相同方式加以管理。只要化妝品符合所有適用的 美國法規,就可以合法銷售。
日本 日本對化妝品和醫藥部外品監管的主要法律依據是《藥事法》,監管主體單位是日本厚生勞動省。2001年之前,日本對化妝品和醫藥部外品都實行審批制,2001年日本《藥事法》進行了修訂,自 2001年4月1日起取消了對化妝品的審批。
日本對化妝品不實行審批制,企業按照政府的有關規定自行規范自己的生產行為,企業對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負全部責任。但企業在生產任何新產品之 前,必須向當地衛生部門備案(僅備案產品名稱),進口商進口新化妝品則要求進口商向當地衛生部門備案,企業對產品安全性負全部責任。對于化妝品生產所使用 的原料,厚生勞動省將其分為兩類來管理,第一類原料是“化妝品使用的防腐劑、紫外線吸收劑和焦油色素”,另一類是“除防腐劑、紫外線吸收劑和焦油色素之外 的其他化妝品原料”。對于第一類原料,厚生勞動省發布“許可原料名單”,企業生產化妝品要使用此類原料時只能使用名單之內的原料,使用名單之外的原料經過審批。對于第二類原料,厚生勞動省發布“化妝品禁止使用成分和限制使用成分名單”,企業生產化妝品不得使用禁用物質,選用限用物質符合限用標準 (包括濃度、用途、規格等),此名單之外的原料企業可任意使用,但對其安全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