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oem廠家選擇。
在《化妝品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實施細則》4.2.6規定:對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生產的企業,只受理有化妝品生產能力企業的換(發)證的申請,無生產能力的企業不能申請生產許可證。
委托客戶需擁有合法注冊的商標,并簽訂加工委托授權書。
所委托生產的產品外包裝標簽必須正確無誤。
客戶可來料加工灌裝(對此被委托方不提供三證),對于委托方打樣的產品,被委托方按所需質量、香味、色澤、打樣,在樣品盒價格確認后,封樣生產。
對于來料灌裝的產品,因需要消毒等原因,平均每支收取灌裝費元(含瓶子打碼),其他工序每道元。
客戶自存包裝,需生產前3天內配套到工廠,以便安排生產。
客戶認同上述內容后,應簽訂加工合同,以維護雙方利益,加工合同必須有下列附件:客戶加工的品牌的注冊商標復印件客戶委托我廠加工的產品授權書客戶加工品種的名稱、價格、及灌裝明細表客戶的營業執照客戶加工品牌的外包裝及瓶身版面設計內容圖,雙方認可的加工品種內容物標準樣和包裝工藝作業指導書。
客戶在化妝品oem廠家選擇上,得先看清楚以上的事項。